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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需要的资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0 14:37:38点击:31205

信息摘要: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意见书 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需要的资料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承诺制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 广东省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2021年新消防法全文 对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违反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处罚

消防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 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意见书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需要的资料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需要的资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海南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消防法》第十五条

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海南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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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范围


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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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海南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先发证后核查),或者选择先检查后发证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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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先发证后核查)办理步骤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海南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海南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海南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2、场所平面布置图;3、场所海南消防设施平面图;4、海南消防安全制度;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6、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海南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海南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海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现场核查。海南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海南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法律提示:对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海南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南消防救援机构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02


选择先检查后发证方式办理步骤


      (一)申请。申请人选择先检查后发证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海南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向海南消防救援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海南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众聚集场所海南消防安全承诺书;2、营业执照;3、海南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海南消防设施平面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现场核查。海南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海南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海南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海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海南消防安全要求的, 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四、注意事项


     


(一)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海南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海南消防技术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公众聚集场所海南消防安全要求》,场所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先发证后核查)办理,申请人还需严格把关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对作出的海南消防安全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海南消防安全检查不收取任何费用,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红章且复印字迹清晰、原章无缺,营业执照和法人(委托人)身份证还需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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