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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关于印发《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2 16:53:43点击:2129

信息摘要:

关于印发《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工改办〔2022〕39号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工改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鄂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办事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依照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22〕2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指南》、《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审批管理端使用手册》、《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省市协同子系统申报联合验收事项操作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实行竣工联合验收(下称“联合验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备联合验收的各专项验收条件后,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联合验收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人民防空部门等部门按照“统一申报、一口受理,并行推进、联合审验,信息共享、集中反馈,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依照各自职责,统一开展专项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第五条 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会办制度。

  (一)主办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联合验收工作的主办部门,牵头协调所监管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对联合验收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办,做好联合验收的组织协调和效能监督等工作。

  (二)会办部门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包括建筑主体及配套设施)。

  2.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其他部门

  1.发改部门、城管部门、鄂州市水务集团、国网鄂州市供电公司、安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督导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督导做好规划红线内道路、充电桩、停车场(含非机动车)等验收工作。(如有涉及)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做好无障碍设施(含适老化)、节能等验收工作。(如有涉及)

  4.城管部门负责督导做好雨污分流、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等验收工作。(如有涉及)

  各部门要做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宣传工作,引导建设单位积极申请联合验收;同时安排专业骨干人员负责验收工作,实行帮办、代办工作制度,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

  第七条 对存在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项目,各部门按规定督促整改,依照联合验收工作要求纳入监管,待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行为处理完毕后再办理联合验收手续。

  第八条 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联合验收相关手续不全的项目,按照“一事一策、一事一议”的处置办法,由会办部门提议,主办部门根据提议组织召开联合会商,协调处理项目联合验收相关事项及有关问题。

  第九条 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下称“综合窗口”),同时使用“联合验收专用章”电子印章。综合窗口主要负责受理、转办、集中反馈、出件等集成服务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在联合验收前应补齐相关手续。

  (二)对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项目,其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行为应处理完毕。

  (三)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取得档案专项检查结果。

  (四)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规划红线内道路、节能、电梯、环卫设施、充电桩、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快递箱(柜)、无障碍设施(含适老化)、雨污分流、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等完成验收。

  (五)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相关验收材料齐全。

  第四章  办理时限及流程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6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工作时间),其中申报、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各专项验收部门的验收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限时完成。

  第十二条 网上申请。建设单位通过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联合验收系统(下称“联合验收系统”)填写申请表单并上传或从其他相关审批服务系统获取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推送至联合验收系统。资料齐全,联合验收系统自动分发材料至主办部门和会办部门,并于当天自动开始计时。综合窗口通过工作群提醒各部门及时进行材料审查。

  第十三条 材料审查。综合窗口负责对开工许可验发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有关资料)以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竣工验收阶段(共性材料)和专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各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在联合验收系统中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联合验收系统在收齐审查意见后,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所有部门同意受理后自动进入现场核验环节。申请材料需修改补正的,各部门应在系统中点击【补齐补正】按钮退回给建设单位进行补正,建设单位补正后再提交的办件,若部门审核意见还是补齐补正,联合验收系统汇总审核意见后会将该办件自动不予受理办结。

  第十四条 现场核验。联合验收正式受理后,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第1个工作日)至现场开展现场核验工作。无法共同到场的,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验收事项进行查验。依检查情况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并上传结论文书。若现场核验不合格,则应在联合验收系统中填写未通过事项、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等。

  第十五条 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全部专项验收通过后,各部门应在联合验收系统中办结时同步上传结论文书,综合窗口当天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建设单位可通过联合验收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

  第十六条 对通过联合验收的项目,无需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凭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即可直接办理不动产初次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自系统同意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工作(不含建设单位补正或整改时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通过微信工作群、电话通知等方式督导跟进联合验收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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